2017年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7年长沙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长沙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7年长沙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及改造房买卖政策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全面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步伐,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从10月15日起实施。根据《意见》关于“市住房保障局负责棚改安置货币补贴的审批管理,并制定操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市安居棚改办、市住房保障局在广泛、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审批操作细则》(长住保发【2014】52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的制定,严格落实了《意见》相关精神,充分借鉴了过去工作中有益经验、做法,广泛吸收了来自各方面尤其是棚改一线的宝贵建议,可操作性强。下面主要从申请对象、补贴标准、申请审批、自主购房、补贴发放、产权及交易、实施时间、系统录入及其他等九个方面作个简单的讲解。一、申请对象
根据《意见》规定,《细则》明确: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他处无住房同时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该规定表明,申请安置补贴的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内五区范围内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二是他处无住房;三是未申请住房保障的;四是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具体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合法承租人)及被征收房屋关系人(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公房住宅合法承租人的父母、子子中的已婚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人士)。
上述三类申请对象在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产权人(私有房屋产权人本人或经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继承人、共有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不受落户时间的限制);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细则没规定实际操作中规定的。
2.公房承租人
(1)除被征收房屋外他处无住房(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3.被征收房屋关系人
(1)除在被征收房屋居住外他处无住房;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户口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并居住在征收范围;
(3)申请对象为单身人士的,需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4)取得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有长沙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直接认定);
(5)离异单身对象,在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但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证明已归属对方,他处无房,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6)曾有房屋(含福利分房)产权登记记录,转让房屋已满5年方可提出申请。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特别需要强调的准入条件是:被征收房屋关系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三年,户口要在征收公告前已迁入征收范围并居住在此,进行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后方可申请;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除被居住的征收房屋外曾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或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住房,离异判对方,现确实无房的,要年满5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
被征收对象申请棚改安置补贴标准均为15万元,没有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区别。被申请人不能重复申请享受5万或8万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三、申请审批
(一)申请的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
从对象申请、受理、初审、核准到审批都是按照经济适用房货补的程序进行,首先由申请人凭已按要求填写好的《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向公安、住建、民政等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收入认定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经上述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应证明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在填写审批表中本户声明时须承诺:(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户籍、住房、收入、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或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初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退还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并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区人民政府核准。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录入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系统中。
3、区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加盖“长沙市XX区核准专用章”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核查应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资料内容准确一致。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完成审批。同时核发《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凭证》(以下简称《补贴凭证》)。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办人签字领取申请资料及《补贴凭证》原件。
(二)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长沙市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申请审批表》;
2、《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法律文书,丧偶的由派出所出具的丧偶证明);
被征收房屋关系人须提供《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5、《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
6、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7、市征收办进入长沙市棚户区安置补贴信息)。
根据该《意见》,除长政发〔2014〕38号文件规定的被征收对象外,在棚户区改造和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中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另有其他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申请住房保障的被征收对象,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该意见从公布之日(8月3日)起生效,正在实施和之后启动的棚户区改造及其他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征收项目,凡未申请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对象,均可依程序和本通知规定申请棚户区改造安置补贴。
2017年长沙土地补偿新标准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03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4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实施主体和职责问题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拟订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准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组织货币安置人员的住房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合法性认定的复查;组织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好问题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稳步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对本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负责,并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凡违反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予立即纠正,并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追究主要项目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预征地公告;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进行调查登记并到现场核实;按标准编制征地补偿概算;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拨付;在区县(市)人民政府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货币安置和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复查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和村务公开等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六)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职权范围内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督促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协助国土部门做好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不得违反程序拆迁,不得违反规定安置,确保全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一致。要严格政策标准实施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建设用地单位索要费用。要严格征地补偿资金管理,不得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之外设立征地补偿资金账户,征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专用帐户,未足额存入的,或者征地补偿费用概算未按规定的程序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不得实施拆迁腾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将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对乱开政策口子,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二、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市政府令 103号十二条规定之外,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县(市)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市)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条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2016-2017年长沙土地补偿费办法
三、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鼓励各区县(市)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的住房安置模式,可以采取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保障住房或者组织团购商品房,按规定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采取货币补贴,由被征地农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团购商品房和货币补贴的实施办法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保障住房建设,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保障住房建设按长沙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各级各部门要为保障住房建设的报批提供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在各项手续的报批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保障住房建设审批造成建设延期的,将实行行政问责,追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保障住房建设用地指标的核定。保障住房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市辖区内用地指标按被征地农业人口每人 55平方米核定。原已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60号令)规定审核且批准给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安置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保障住房建设采取高层建筑为主,使用国有划拨土地。
(三)保障住房的分配及购买价格。购买保障住房是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并予以公示。市辖区范围内,保障住房按建筑面积每人80平方米由被征地农户购买;另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建筑面积每人5平方米购买非住宅房屋,其经营收入作为新社区的物业管理费用支出。保障住房的购买均价按 1200元/平方米计算。保障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申购、分配及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另行制定。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住房的分配面积和购买价格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市征地办文件执行,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兜底解决;市辖区范围内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被征地面积的10% 核定社保用地给区人民政府。
2. 已按市政府令60号批准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安置用地,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用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
3. 征收原集体企业的土地和房屋,其补偿费属土地和房屋的所有权人,原企业留地指标按该村原总人口与需要货币安置人口的比例,确定企业留地面积由区人民政府统一收回。
4. 保障住房建设节约出的土地和社保用地,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依程序进行市场化运作,其土地处置产生的出让金、增值收益市级所得财力部分,安排给区政府,用于解决社保资金、保障安置住房建设、团购安置住房和货币补贴缺口,不足部分由各区政府兜底解决。
(二)货币安置人员的确定。
1.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数,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程序确定。
2. 土地被征收且需要拆迁房屋的农户,应首先纳入货币安置范围;房屋需拆迁而土地未被征收的农户,也应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其承包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迁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五、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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